5月15日,上交所发布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4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本指引第五章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制度规则中关于募集资金监管的规定。本指引施行后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施行前完成发行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本所原有制度规则。